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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持证企业情况
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
各药品经营企业:
根据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“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(机构)应加强对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,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。”同时,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对监督检查内容、方式也作了规范性的规定。
对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,通过检查,发现日常经营活动中管理上的不足,消除不良隐患,因此,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提高认识、积极准备,以便本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正常、顺利的开展。现将2006年对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监督检查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:
一、时间安排
2006年对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企业GSP认证情况在时间上分为两个阶段,第一阶段主要开展对县级以上药品经营企业、药店的监督检查,县级以上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于2006年3月30日前向泸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要求材料。第二阶段主要开展对县级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,县级以下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于2006年5月30日前向泸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要求材料。
二、要求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
根据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药品经营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该企业(药店)过去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的自查总结(含实际经营项目、2005年度销售总额等内容);
(二)该企业(药店)药品经营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GSP认证证书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表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。
(三)该企业(药店)质量负责人职位、职称、岗位变动情况说明及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(以州疾控中心为准)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。
(四)该企业(药店)药品购进合格供货方目录及各供货方合法资质的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。
(五)受到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(机构)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和整改情况、处理情况说明。
特此通知。
二○○六年三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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