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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水县食品安全应急预警制度
一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、报告工作。
二、按照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处理的原则,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,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,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委员会办公室。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,实施紧急报告制度:
(一)食物中毒人数超出30人的事故,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。报告的信息内容包括: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单位、病患人数、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、采取的措施、事故控制情况等。
(二)食物中毒人数超出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。学校、幼儿园等集体用餐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,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、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,根据相关规定,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,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。
三、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,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医疗救护工作,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到现场调查核实,对事故类别、性质、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。
四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,按照《泸水县人民政府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》要求,成立临时机构,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方案。
五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处理需要调集医务人员、物质,并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,动员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。召集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具体措施。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派遣专家指导应急处理工作。
六、委员会有关部门应服从统一指挥,各司其职,分工协作,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和中毒人员的救护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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